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9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20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食堂门口,盗窃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红色乖乖兔牌电动车,随后将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住在湘潭市雨湖区八仙桥附近外号叫“瘸子”的男子。

2、2020年1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莲城步行街后街哦改卤火锅店前坪位置,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银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随后将电动车以24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住在湘潭市雨湖区八仙桥附近外号叫“瘸子”的男子。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926元。

3、2020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岚霞路迷墙酒吧马路边上,盗窃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红色爱狮牌电动车,随后将电动车以500元钱的价格卖给一个住在湘潭市雨湖区八仙桥附近外号叫“瘸子”的男子。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940元。

被告人薛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薛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娟

检察官助理:席虎啸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