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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90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院学生,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曾因盗窃,于2018年**月**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到合肥市庐阳区**路**号苹果手机专卖店修手机时,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放置在店内展示桌上的一部黑色苹果iPhone11手机(128G,价值人民币4344元)盗走,随即逃离现场。

2020年2月9日,被害人刘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案。2020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其主动上交所盗手机,其父母代其赔付被害人刘某某1000元,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44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10月14日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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