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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46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在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栋**号**店二楼的“夏威夷”房间,被告人薛某某窃取了李某某放置在房间的华为Mate 30 Pro手机一部。

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54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坦白、积极退赃、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检察官助理:薛丹丹

2020年9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64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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