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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薛金儒薛某某,男,1991年2月6日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713211991********,汉族,文盲,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蒲汪镇山角沟村一组400号沂南县**镇**村**组**号。2009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11月2日,因犯放火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金儒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薛金儒薛某某窜至沂南县大庄镇刘家店子村沂南县**镇**村,盗窃刘洪存某某停放在家门前的红色金鹏电动三轮车一辆,车内放有现金800元、沂蒙山“泰山”牌香烟一盒、材料文件一宗等物品。后薛金儒薛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藏匿于蒲汪镇西坡村孙广强某某5号养殖棚内。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34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金儒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金儒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金儒薛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现国

周伟伟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薛金儒薛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电话xxxx****。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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