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28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庄小区**号楼**单元601户,务工。1982年2月因犯奸淫幼女罪、诈骗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余刑一年零六个月零五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5月29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6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因盗窃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11月因盗窃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6月22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8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5日晚,被告人薛某某行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庄**号楼**单元**处,盗窃黑色雅迪电动自行车一辆,并藏匿于黄岛区香江路东方金融中心北侧停车场附近。
2019年2月22日晚,被告人薛某某行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庄**号楼**单元**楼楼道里,盗窃绿白相间小刀电动自行车一辆,并藏匿于靠近香江医院的住宅楼附近。
经鉴定,被盗雅迪、小刀电动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5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扣押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薛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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