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镇**村五区**大街,捕前住天津市南开区**道19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带回民权,于同年7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薛某某在河南省睢县会见女朋友后,欲从民权县乘火车返程,又改变主意并入住汉庭酒店。同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民权县**路中段**对面,被害人伏某某经营的“苹果手机专卖店”店铺,使用砖块将该店铺玻璃门砸烂,并进入该店铺盗窃黑色128G苹果11手机一部、银色64G苹果11一部及现金100余元。后被告人薛某某将汉庭酒店的房间退掉,乘坐出租车到逃至商丘,在商丘火车站“**”手机经营店,薛某某将银色64G苹果11手机卖掉,卖得赃款3300元。6月28日下午,被告人薛某某从商丘市乘坐火车逃至天津市,在天津市**区*路“**”手机经营店,被告人薛某某将黑色128G苹果11手机卖掉,卖得赃款3500元。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两部苹果11手机共计价值10100元。
被告人薛某某盗窃被害人伏某某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200元。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伏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管某某、张某某等7人的证言;4. 书证:薛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帐记录、谅解书等;5.鉴定意见: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相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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