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4〕166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3年12月30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4年1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薛某某在自家生产的绿豆芽中,添加“无根豆芽素”并销售给周围群众,经检验,该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供述;2、证人冯某某、穆某某证言;3、检测报告;4、视听资料(光碟一张);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助检员:耿 涛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二册共30页及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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