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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薛某某在易县**镇**村加工油条过程中,无视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超量使用含有铝的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加工油条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在4800元左右,2020年7月31日被易县公安局查获,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薛某某加工的油条中铝残留量920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超量使用含有铝的食品添加剂加工油条并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红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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