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滥伐林木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5********,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某某某某镇某某某村某某组某某某号,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某某某某镇某某某村某某某组某某某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薛某某购买了平泉市某某某镇村民张某某、张某某位于大庙河南某某沟的刺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刺槐林砍伐并制成锯末。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泉市某某某某镇某某某某沟采伐树种为刺槐,总株数1946株,总蓄积24.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旭东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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