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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公开版)_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现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日又被中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经其兄弟薛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从2019年2月17日开始担任网络赌博APP“君子棋牌”(该APP于2019年已被吕梁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捣毁)的代理,发展了1个下线代理和除自己用的三个账号ID外的17个玩家,实际参与过赌博的有12个下线玩家。赌博筹码为珍珠豆,珍珠豆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为一元钱兑换10珍珠豆,其向APP客服或其他代理以上述比例购进珍珠豆,下线玩家再向其以同样比例购进筹码珍珠豆,玩家获得筹码后在APP上主要以炸金花(俗称“爬山”,三张牌比大小)或“牛牛”(五张牌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根据赌博输赢情况系统自动结算,其以赌博牌桌上总流水的3%金额除以牌桌上总人数的平均数再乘以牌桌上自己下线个数的方式抽头,直至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薛某某的下线玩家投入的赌资总额约为65393元,其抽头渔利总额约为15708元。

    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在侦查机关已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违法所得157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玩家账号信息复印件、后台电子数据等;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光盘二张;4、物证:公安机关扣押到的现金支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网上为赌博APP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达65393元,参赌人数十余人,抽头渔利达1570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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