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现住原籍。1997年3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20年2月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薛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已判决)共同在涿州市东城坊镇西沙沟村村西南开设铝氧化厂,并由王某某(已判决)负责生产技术,在生产经营期间,该厂未采取任何环保排放措施,通过暗管向外排放废水,2017年5月3日涿州市公安局与环境保护局对该厂进行联合检查时,对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经鉴定,该废水中含有锌、铜、镍等重金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秋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住涿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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