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街**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于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上午8时许,在被告人薛志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其住处内,薛某某因发现其妻子*****与被害人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持菜刀以欲杀害王某某相威胁,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王某某感到害怕按照薛某某的要求,向*****微信转****,开具7万元欠条一张,后薛某某让王某某离开其住处。当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与薛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相约在薛某某住处楼下见面,二人见面后产生争执,后薛某某使用壁纸刀将王某某身体划伤。经鉴定,王某某刀伤致,颈部皮肤瘢痕共长18.1cm,为轻伤一级;肢体皮肤创口共长16.7cm,为轻伤二级;刺创深达肌层,为轻微伤。
案发当日下午6时许,薛某某拨打报警电话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德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薛某某委托辩护人杨壮,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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