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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薛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为高密市**街道**街**号,现住址为高密市**街道**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因其子找知了猴过程中与程某某发生口角,在高密市**镇**村村东树林内使用手电殴打程某某面部,致其鼻部、眼部受伤。经鉴定,程某某鼻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眼部伤情构成轻微伤,面部瘢痕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薛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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