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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薛某某,绰号小胖,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街**巷口中老年活动中心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矛盾,双方进行厮打,被告人薛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殴打致伤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9年10月17日下午16时许,薛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东关南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指认照片;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

8.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薛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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