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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68********,汉族,小学,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四川省松潘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松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早上7时许**乡**村村民薛某某驾车到**村“二条沟”养殖场去饲养猪,车辆行驶到**村“二条沟”路段时,遇见骑着摩托车下行的郭某某,两人互不相让并发生了口角纠纷,进而导致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薛某某用砍刀将郭某嘴巴戳伤,郭某被薛某某戳伤后被送至松潘县人民医院医治。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伤情鉴定,郭某左侧下唇裂伤(全层裂创)遗留皮肤瘢痕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受害人陈述:受害人郭某的陈述;4.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福义

检察官助理:白晓旭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住松潘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砍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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