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福清市刑事拘留,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17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清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某某与薛某甲、薛某乙、薛某辛、薛某丙、薛某己等人到福清市**镇**村祖坟扫墓时,因被害人薛某庚在其位于福清市**镇**村**号家中附近即上述祖坟前方修建一道围墙,被告人薛某某、薛某甲、薛某辛、薛某乙等人以出入不便为由使用一把铁锤拆除该围墙,后被害人薛某庚及其儿媳妇林某某到现场阻止围墙拆除,双方发生口角纠纷,期间被告人薛某某用双手推被害人薛某庚胸部位置致其倒地受伤。随后,薛某丁、薛某戊到达现场时因下雨将被害人薛某庚挪动至家中屋檐下。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薛某庚倒地后引起右股骨颈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2018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福清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门诊病历、办案说明、入院及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薛某丁、薛某戊、薛某甲、施某某、薛某乙、薛某丙、薛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庚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拍摄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玲玲
检察官助理:李 琳
2020年3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62507****;
2.量刑建议书6份;
3.卷宗材料和证据4册共260页;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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