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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地产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住北京市顺义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该局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1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街**号院**楼**门**室内,因感情问题与邹某某(男,34岁,北京人)发生争执,后薛某某持水果刀将邹某某右侧胸部扎伤。经鉴定,邹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查获。

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刑事和解书、谅解书、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出院诊断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持凶器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荣耀

检察官助理:葛晓娟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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