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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86********,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偃师市人,住河南省偃师市******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8年7月左右认识李某甲(被害人李某乙的妻子),之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9月份左右,李某乙发现薛某某与李某甲的关系,并阻止二人见面。2020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一辆豫C*****白色福特福克斯两厢轿车到洛阳市伊滨区**镇**村找李某甲。因薛某某电话、微信均联系不上李某甲非常生气,就从车上拿了之前剩余的机油及打火机想到村里烧掉李某乙的一辆红色轿车。2020年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被害人李某丙家门口找到一辆豫C*****红色长安逸动轿车,将其左前轮、前引擎盖位置浇了一些机油,将其点燃后驾车离开,最终造成车辆被烧毁、李某丙家房顶部分被烧毁的。被害人李某乙于当日1时许报警。经鉴定,被烧毁的车辆价值人民币15000元;被毁损的瓦房价值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3.证人李某丁、刘某某、李某戊的证言;4.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6.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伊婷

检察官:张  洲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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