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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抢劫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莒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莒县**镇**村**号。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薛某某在产生了抢劫卖淫女的想法后,通过键盘手(身份不详)获取卖淫女的住址,然后以嫖娼为名义进入被害人杨某某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号的住处,采用扇耳光、掐脖子、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杨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5000元,随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嵩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预审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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