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强奸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5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号,住河南省西峡县********号。因犯强奸罪于1983年9月15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强奸于2020年6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薛某某在西峡县******组后山上见到马某某,强行将马某某按在一棵树上,脱下马某甲的裤子,强行与其性交。经鉴定:薛某某龟头拭子检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薛某某、马某甲的DNA分型。经鉴定:马某甲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残疾证等书证,证人马某某、证人程某某、郭某某、闫某某、张某某、马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鉴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雄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