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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开设赌场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5********,汉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鹰潭市贵溪市**镇**村**组**号,现住鹰潭市**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在闲聊APP上注册的闲聊号,组建闲聊群“奇石文化交流”,后通过在“贵溪东带庄”APP中开房供闲聊群中的群成员进行打麻将赌博行为,并在闲聊群中利用“奇石.”、“酒酿丸子.”两个闲聊号收取房费获利,1月至6月,打麻将每分10元,收取房费5元,6月至12月,打麻将每分20元,收取房费10元。经查,2019年1月至12月,薛某某利用“闲聊”、“贵溪东带庄”两款APP开设赌场共获利人民币112370元。

2.2020年2月,因“贵溪东带庄”升级改名为“乐淘鹰潭”,薛某某在“乐淘鹰潭”中组建“奇石文化交流”亲友圈,通过在微信群群发消息方式寻找参赌人员,并组织参赌人员下载“乐淘鹰潭”APP后拉进亲友圈进行打麻将赌博,以积分形式进行结算,每分20元,薛某某通过给玩家在“乐淘鹰潭”APP中上、下分的方式与玩家进行结算,并收取房费获利,若大赢家的赢分未超过10分,不收取房费;若大赢家赢分超过10分,收取每桌10元作为房费,为留住参赌人员,薛某某有时会发88.88元的微信红包作为福利给参赌人员。经查,2020年2月底至4月底,被告人薛某某利用“乐淘鹰潭”APP开设赌场共获利人民币98904.22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薛某某在鹰潭市月湖区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7日,薛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常住人口详细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陈某甲、邹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数额为211274.2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祝大伟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余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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