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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01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8********,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路**号。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8月1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5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1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犯赌博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6月份期间,叶某某(已判)伙同他人在瑞安市东山芬尼斯对面厂房、上望街道桥头**排档等处摆设赌场,召集他人以扑克“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参股赌场二天,每天抽头人民币7000余元,共计人民币14000余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出人民币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谭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亮亮

检察官助理 苏婉君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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