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开设赌场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辉南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微信建立“红旗迎风飘”赌博群,薛某某制定赌博规则、招揽玩家,组织群内70多名成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薛某某每场抽取红利人民币40元,截止案发,薛某某累计获利人民币87000元。案发后,薛某某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朱某某、卢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建立赌博群,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已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院印)

2019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