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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至5月22日,被告人薛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太子府安置房32号店面内开设赌场,供王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堂金共计人民币18927元。期间,被告人薛某某雇佣林某某在现场管理并收取堂金。

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薛某某人员基本信息表;

2.证人证言:王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薛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  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一)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五)《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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