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安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安国市**镇**村将村民承包的果园林地及梨树方林地收归**村集体后,被告人薛某某未经该村村委会党支部同意私自任意占有安国市**村村北梨树园地,也没有给该村村委会和党支部交过任何承包之类的费用,种植收益归个人所有。经河北冀祥司法会计鉴定中心评估结果为:被告人薛某某实际占地1.74亩,承包费用评估为 68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任意占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红俊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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