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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寻衅滋事案)_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8〕6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301951********,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住白河县**镇**村**组。2007年5月22日,因故意伤害被白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处罚;2007年9月26日,因破坏选举秩序被白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处罚;2008年11月1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白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2009年3月1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白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处罚;2009年6月1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白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2009年8月27日,因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被白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处罚;2009年9月4日,因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安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白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警告处罚;2011年3月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白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2011年4月15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白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2015年3月1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白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处罚;2018年6月2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白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14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白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2月到2018年期间,薛某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多次以无理的借口,以“缠访、闹访、进京越级上访”为要挟向政府及有关工作人员索要钱财,严重破坏正常的信访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一、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010年12月6日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用自制的手推车将腿部有伤的黄某某(薛某某前妻)推至本县人民路中段县政府门前,并在身边放置写有攻击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小字报,引起路人围观,扰乱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直至9时30分,被公安民警现场制止。当天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白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警告。

2011年3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将腿部有伤的黄某某带至北京站东街京列派出所门前,在身上放置写有攻击白河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小字报,引起路人围观,扰乱了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制止。同年3月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白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白河县白界路城关镇向荣村五组处,以递交上访材料为名拦截安康市全市人大主任座谈会组织的参观车队,被现场民警制止。当日11时30分,薛某某再次在白界路城关镇向荣村二组以递交上访材料为名,将参观结束返回的全市人大主任座谈会车队拦截,被该局民警带离现场,同年4月15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白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6年3月份,被告人薛某某以“医院医生故意压低其妻子黄某某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和“黄某某的肢体残疾是由于2009年医院在为其妻子做手术失败造成”为由,先后四次将黄某某用轮椅推至白河县人民医院大厅内放置,并将写有诋毁医院及个别医生话语的牌子悬挂于黄某某胸前,引起大量人员围观,期间医院工作人员在对其劝解时,其不顾不听,对医务人员大声吵闹,造成医院现场秩序混乱,给医院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多次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给正常的信访秩序带了恶劣的影响。

2015年2月9日、2月10日、2月11日被告人薛某某以家庭困难为由,连续三天上午将其行动不便的妻子黄某某背到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楼非法信访,在此期间薛某某不听从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解,且在办公区域大声叫嚷并长时间在办公场所内滞留,致使政府工作人员三日上午不能正常办公。同年3月1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白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2018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来到白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综治维稳办公室找到工作人员徐某某后,声称徐某某此前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向徐某某讨要说法。其双手抓住徐某某的衣服,在对徐某某拉扯纠缠的同时,大声吵闹,致使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造成镇政府正在召开的脱贫攻坚问题整改部署会议无法顺利进行。同年6月2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白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三、多次缠访、闹访,以进京越级信访为要挟,向基层政府、接访工作人员强行索要财物,造成了基层财政大量的信访维稳开支。

2018年7月1日,被告人薛某某以城关镇干部徐某某、向荣村村主任张某某此前在接访的过程中曾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和“以此进京越级信访”为要挟,要求二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强行向徐某某、张某某索要现金各2000元整。二人迫于信访稳控的压力,各自给了薛某某2000元。同年7月5日,薛某某在北京期间,以状告“王某某县长领导的城管是土匪强盗”要去北京信访为要挟,向白河县城关镇政府索要来回路费517元。

多年来,薛某某缠访、闹访给基层政府带来了巨大的信访维稳压力,2010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薛某某因多次违法信访造成政府维稳开支共计33950.77元;2011年至2018年期间,城关镇人民政府为稳控薛某某非法信访,变相支付薛某某保洁员工资共计92500元(薛某某实际未履行保洁员的工作职责);2011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薛某某向政府变相索要各种救助资金共计2652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详细,到案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因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向政府及有关工作人员强拿硬要财物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的供述,2011年-2016年被告人保洁员工资证明,2010-2018年被告人违法信访造成政府维稳开支明细相关证据材料,2011-2017年被告人多年来违法信访向政府变相索要各种救助明细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在医院、公路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多次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多次缠访、闹访,以进京越级信访为要挟,向基层政府、接访工作人员强行索要财物,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信访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薛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8年11月12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白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22张,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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