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03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2019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薛某某向余某某经营的湖北**********有限公司出借资金8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借款到期后,余某某无力偿还,薛某某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多次带人找余某某催债。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于 2015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晚上约余某某到襄阳市大庆西路**宾馆对面的一家烧烤店谈还款一事。余某某在外办完事后,司机宋某某开车将其送至约定地点,余某某一人下车来到烧烤店,司机将车停放在路边坐在车上等候。因言语不和,薛某某与余某某发生争吵,薛某某等人持匕首威胁并用电警棍击打余某某身体,宋某某发现余某某被打后从车上下来准备营救,被薛某某手下的人持刀追撵,衣服被砍破。此后,被告人薛某某又以知道余某某女儿上学的学校和班级,再不还钱就要绑架其女儿相要挟,对余某某进行恐吓。余某某迫于无奈,将女儿从襄阳市第五中学转外地上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宋某某被划破的衣服物证照片;2.借款合同、银行账户明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肖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刘某某与余某某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宝琴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视听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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