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94********,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中专肄业,农民,住四川省荥经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荥经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5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其经营的荥经县汽车维修厂的宿舍内容留余某某、洪某某、陈某某(未成年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4月12日,薛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余某某、洪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9月的一天,薛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洪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9月24日晚,薛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余某某、洪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10月23日,薛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良

助理检察员:王子舜

2021年1月18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全案卷宗二册,散页若干;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