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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白检一部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91********,汉族,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家庭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廉租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正镶白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由正镶白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8时36分,正镶白旗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正镶白旗居民薛某某在**社区**号楼**单元**家中吸食毒品,接到报警后公安局民警在正镶白旗**镇**粮站西将吸毒人薛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岳某某(另案处理)抓获。经对被告人薛某某讯问,其对2020年7月14日在正镶白旗**镇**社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容留马某某(另案处理)、岳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吸食冰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其四人进行尿液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吸毒工具1个(白色透明塑料瓶);

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秀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已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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