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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被钟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在钟某某**镇**村**组薛某某家中,薛某某与杨某某采取吸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

2019年11月11日至12日,在钟某某**镇**村**组薛某某家中,薛某某与易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邢某某等人先后采取吸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薛某某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红色药丸3颗。经检验,从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薛某某、易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邢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薛某某在侦查机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3、证人易某某、杨某某、邢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人体生物样本提取笔录;6、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宏成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钟某某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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