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薛某某与吸毒人员安某某、孙某某在自己位于平武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通过“火烘烤、水过滤”的方式吸食冰毒。后孙某某离开被告人薛某某住处,在遇见吸毒人员罗某甲、罗某乙、王某某3人之后,孙某某与罗某甲、罗某乙、王某某4人来到被告人薛某某家中,又与薛某某、安某某再次通过“火烘烤、水过滤”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薛某某主动到平武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孙某某、罗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希
检察官助理:王琪月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