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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薛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号,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薛某甲在平江县**乡**村,强行登上红星美凯龙开盘仪式的商演舞台,声称其儿子薛某乙被红星美凯龙的工作人员殴打,要讨回公道,导致开盘仪式的商演被打断暂停二十余分钟。三阳派出所民警钟某某、曾某某等人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对被告人薛某甲和薛某乙进行劝说并要求其二人离开舞台,劝说无果后,民警钟某某等人准备强制带离被告人薛某甲和薛某乙,在带离过程中被告人薛某甲反抗并趁机将民警钟某某的手臂咬伤。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钟某某左前臂皮肤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薛某甲取得被害人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出警经过、刑事谅解书、证明等书证;

2.证人薛某乙、许某某、詹某某、谭某某、龚某某、喻某某、吴志明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节,综合庭审情况、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矛盾化解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嫣然

                                检察官助理:钟志强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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