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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以每套1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开户名为刘某某、林某某、池某某、邹某某等人7套银行储蓄卡,后被告人薛某某将该7套银行储蓄卡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1400元。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林某某、池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赖  锋 

                        

                           

                             二0一九年九月十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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