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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失火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Z113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嘎查**组**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院南,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来到通辽市科尔沁区****村村东约3公里处祭拜其叔叔墓地,祭拜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冥币进行焚烧。薛某某祭拜完毕后,在未确认火源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导致未熄灭的火源引燃墓地附近杂草,而后致使杨某甲的林地失火。经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勘查认定,过火林地总面积148.84亩,且涉案地块林权证证明涉案地块为用材林。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林地过火落图说明、气象证明、涉案面积、严重程度告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丙、郭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林木抽样调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敬明

检察员:李  冰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件卷宗2册、谅解书一份(散页)、杨某乙询问笔录一份(散页)、起诉书13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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