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178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号。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4月,被告人薛某某在经营其位于本市天河区沙河服装市场的沙河**咨询服务部档口时,在其本人未取得沙河服装市场南城、沙河**服装市场的档口使用权的情况下,虚构有上述档口使用权出租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范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四人与其签订转租上述档口使用权的转租协议书,并收取4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54万元。
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薛某某被抓获归案。其现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陈某某人民币14万元、余某某人民币3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转租协议书、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晚霞
2018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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