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19〕73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8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7日,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为青岛**车行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便利条件,将**车行收购的一辆白色大众牌CC型轿车(车牌号为鲁******)的出售信息在其所在的一个微信群内发布,后其联系到被害人王某某,并与王某某达成买卖意向。2018年3月8日,被告人薛某某在**车行负责人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辆相关手续和备用车钥匙私自从郑某某办公室里拿出,并以**车行员工的身份,将这辆白色大众牌CC型轿车以11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被告人薛某某收到车款后,未将款项转给**车行,占为己用。后该车辆被郑某某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形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仙德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侦查卷宗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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