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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4********,汉族,大学文化,桂平市**镇原党组书记、**局主任,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城区**小区**号房。因涉嫌受贿罪,被贵港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1日决定采取留置措施。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决定拘留,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拘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决定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桂平市**镇党委书记,桂平市**局党组副书记、书记、局长,桂平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陆某某、陈某某两人送给的好处费共计11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具体如下:

一、收受陆某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95万元。

1、2008年,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桂平市**镇党委书记期间,在陆某某承揽**镇敬老院工程项目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200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在陆某某**镇的家中收受陆某某送的现金5万元。

2、2013年,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桂平市**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期间,在陆某某承揽桂平市**鱼场改造项目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2013年9月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保管使用的杜某某账户收受陆某某送的20万元。

3、2015年,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桂平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在陆某某承建桂平市**站扩建项目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在桂平市西山路附近的青松庄停车场内,收受陆某某送的现金10万元。

4、2016年,唐某某为了能够承租桂平市**鱼场部分土地用于采矿、养殖,便请求与时任桂平市**局党组书记、局长薛某某关系较好的陆某某帮忙协调,并承诺事成后给予陆某某70万元。陆某某便找到被告人薛某某请求其跟桂平市**鱼场的有关人员打招呼,让其促成唐某某顺利租赁桂平市**鱼场,其余事情由其从中协调,薛某某予以默许。之后,陆某某促成唐某某与桂平市**鱼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2017年下半年,唐某某分两次先后给了陆某某50万元和20万元。陆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从中分别拿出35万元和10万元送给被告人薛某某。

5、2017年,被告人薛某某在任桂平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在陆某某承揽2017年桂平市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镇**村项目工程中为其谋取利益。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在桂平市云台小区附近收受陆某某现金10万元。

6、2018年,被告人薛某某在任桂平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在陆某某承揽2018年桂平市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镇**村、**村项目工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在桂平市乳泉井酒店附近收受陆某某现金5万元。

二、收受陈某某送给的好处费20万元。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在任桂平市**镇党委书记期间,在陈某某开发**镇**小区项目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201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在桂平市旧新华书店附近收受陈某某现金2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已退出115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有关项目的书证,证人陆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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