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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受贿、徇私枉法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职务犯罪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71********,汉族,本科文化,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渑池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三门峡市廉政教育基地;2019年12月7日渑池县监察委员会解除对薛某某的留置措施;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0年6月19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纪委开除党籍,2020年6月19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监察委员会开除公职。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本案由渑池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4年上半年,薛某某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在该局城区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西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使该公司顺利中标,事后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左某某感谢费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陕县城区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书、投标函、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合同、资金申请拨付通知单、验收报告及银行转账凭证等;2、证人左某某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徇私枉法犯罪

2015年2月,时任******的薛某某明知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立案,仍指示下属交警大队秩序中队中队长张某某暂缓处理该案,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南某某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并收受南某某人民币1万元及中华香烟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陕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业务查询记录等;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南某某、任某某、陈某某、苏某某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4、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薛某某经办案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留置期间如实交代组织已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之便涉嫌受贿以及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犯受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0元;犯徇私枉法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巨峰

检察官助理:李峰军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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