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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受贿、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职检刑诉〔2020〕Z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8********,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原系贵州贵安*甲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部长、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组团******号。因涉嫌犯有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2019年6月12日被贵安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决定将被告人薛某某刑事拘留,并由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拘留;2019年12月19日我院决定对其逮捕,并于同日由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拘留,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安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贵州贵安*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国家出资企业,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乡集镇。被告人薛某某2013年6月28日任*甲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2014年3月17日其任*甲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2016年5月18日提名任*甲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1受贿事实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薛某某在担任*甲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工程管理部部长、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项目协调、工程拨付款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项目施工方杨某甲等2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2.3808万元(币种,下同),其中现金43万元,普通飞天茅台酒72瓶折合9.3808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8年每年过年期间,薛某某在其办公室及工程项目现场,先后4次收受贵安新区百马路道路工程土建施工第1标项目施工方中铁*乙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指挥长杨某甲共计2万元(每次0.5万元),普通飞天茅台酒24瓶(每次6瓶)折合2.9976万元。

2.2015年春节前,薛某某收受贵安新区湖磊路道路工程土建施工第一标项目实际施工方中铁*乙集团公司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杜某某1万元;2016年春节前,薛某某收受杜某某2万元。

3.2017年春节前,薛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贵安新区核心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通道工程施工3标段项目实际施工方中铁*乙贵州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乙1万元。

4.2017年初,薛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贵安新区车田河(卧龙湖至飞龙湖)综合治理工程施工一合同段项目实际施工方中铁*乙贵州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某甲1万元;2019年初,薛某某在中铁国际城地下车库收受陈某甲普通飞天茅台酒6瓶,折合0.8994万元。

5.2016年和2017年的春节前,薛某某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贵安新区东纵线南二段道路工程施工第二合同段(土建)标段项目承包方中冶*丙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曾某某共计2万元(每次1万元)。

6.2015年至2016年的中秋节和春节前,以及2017年春节前,薛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贵安新区西纵线南二段道路工程施工第三合同段(土建)施工项目承包方中铁*丁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常务副经理陈某乙共计2.5万元(每次0.5万元)。

7.2017年中秋节前和2018年、2019年春节前,薛某某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贵安新区西纵线南二段道路工程施工第三合同段(土建)施工项目路基部分施工方中铁*丁三公司项目经理罗某某共计1.5万元(每次0.5万元)、

8.2017年春节前,薛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贵安新区黔中大道(三期)道路工程施工第二合同段(土建)项目实际施工方中铁*戊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某丁1万元。

9.2017年春节前,薛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贵安新区歆民路道路工程施工第一合同段(土建)项目实际施工方中铁*己局市政公司项目常务副经理许某某1万元。

10.2015年初,薛某某在贵安新区临时行政中心收受贵安新区茶园路道路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实际施工方中铁*庚局四公司贵阳指挥部项目经理姚某某0.5万元。

11.2014年春节前,薛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贵安新区金马路道路工程土建施工第4标段项目实际施工方中铁*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丙1万元。

12.2017年和2018年的春节前,薛某某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贵安新区云漫湖国际旅游休闲度假区配套路网工程和云漫湖水系治理施工一合同标段项目实际施工方中铁*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马某某、冯某某共计2万元(每次1万元)。

13.2014年春节前,薛某某在贵安新区百马路道路建设项目土建施工第2标及贵红路道路施工第一合同段项目承包方中*冶集团有限公司指挥长张某甲办公室,收受张某甲1万元;2015年至2017年的春节前,薛某某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共计6万元(每次2万元)。

14.2016年春节前,薛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贵安新区百马路道路建设项目土建施工第4标及中心大道道路工程施工第一合同段项目实际施工方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杨某丁0.5万元;2017年春节前,薛某某在贵安新区管委会停车场收受杨某丁1万元。

15.2014年春节前,薛某某在贵安新区管委会停车场收受贵安新区金马道路工程土建施工第2标项目部常务副经理胡某某1万元,普通飞天茅台酒12瓶,折合1.8228万元。

16.2013年底至2014年上半年,薛某某先后四次在项目现场收受贵安新区金马路道路工程土建施工第2标项目实际施工方中铁*乙(集团)路桥工程公司吴某某2万元(每次0.5万元)。

17.2014年春节前,薛某某在云岩区大营坡小区楼下收受贵安新区百马路道路建设项目路面工程施工第7标等项目承包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郝某某普通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0.3038万元;2015年春节前,薛某某在云岩区大营坡小区楼下收受郝某某普通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0.2398万元;2016年春节前,薛某某在花果园中铁国际城小区楼下收受郝某某普通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0.2398万元。

18.2017年春节前,薛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贵安新区玉衡路道路工程施工第二合同段(土建)项目承包方*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郑某某1万元。

19.2014年和2015年的春节前,薛某某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贵安新区金马路道路工程土建施工第6标项目承包方贵州**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乙共计2万元(每次1万元)。

20.2015年至2016年的春节前,薛某某在云岩区大营坡佳居苑小区附近,先后2次收受贵安新区清杨路道路建设项目土建施工第4标项目承包方贵州**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王某某共计2万元和普通飞天茅台酒12瓶,折合1.4388万元(每次1万元、普通飞天茅台酒6瓶)。

21.2016年春节前,薛某某在云岩区大营坡佳居苑小区附近,收受贵安新区西纵线南二段道路工程施工第一合同段(土建)施工项目承包方贵州**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韩某某1万元和普通飞天茅台酒6瓶折合0.7194万元。

22.2015年春节前,薛某某在云岩区黑马市场附近,收受贵安新区天河潭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施工方保利**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佘某某1万元和普通飞天茅台酒6瓶折合0.7194万元;2016年春节前,薛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佘某某1万元。

23.2014年和2015年的春节前,薛某某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贵安新区中心大道道路工程施工第二合同段及贵安新区东纵线南二段道路工程施工第一合同段(土建)项目承包方中交**建设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周某某2万元(每次1万元);2016年春节前,薛某某在该工程项目部现场检查工作时,收受周某某1万元。

24.2017年春节期间,薛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贵安新区玉衡路道路工程施工第一合同段项目实际施工方中铁贵州**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方某某2万元。

2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事实

   2013年7月20日,*甲公司分别同中铁*乙(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贵安新区金马路道路工程土建施工第2标、贵安新区百马路道路建设项目土建施工第1标的《施工合同》,中铁*乙(集团)有限公司设立项目部,施工建设上述项目。

    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薛某某作为*甲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直接分管金马路、百马路项目。2014年3月至2017年8月任建投工程管理部部长,负责工程管理部的全面工作。2016年5月提名起任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项目部。*甲公司工程项目部部长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管理等工作,参与对各项目的施工量和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批工作,对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查。

    在贵安新区金马路工程土建施工第2标建设及总结算过程中,薛某某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组织人员实地核实施工单位中铁*乙(集团)有限公司金马路2标项目部上报的中期计量资料,违规补签施工方不按工程变更程序报送的石方城镇控制爆破变更资料,对施工方上报的城镇控制爆破施工资料不了解、不核实,致使项目部通过虚增爆破工程量、虚假变更爆破方式、虚增吕某某劳务班组的方式,虚增工程价款共计49083158.76元。其中,通过变更施工方式虚增工程价款13765932.00元;通过劳务班组虚增爆破工程价款17462200.03元;虚设吕某某班组虚增爆破工程以外的工程价款17855026.73元。截止案发前,金马路2标施工费用总价款累计支付占审定金额比例的90%。中铁*乙(集团有限公司)转入实际转入虚增班组吕某某银行账户款项12006482.00元。

在贵安新区百马道路建设项目土建施工第1标建设过程中,薛某某不按照规定实地核实施工单位中铁*乙(集团)有限公司百马路1标项目部上报的中期计量资料,致使项目部通过虚设杨某戊劳务班组虚增挖石方、换填石方、挖土方、利用石填方、清淤工程套取工程价款1831742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主体身份材料,施工合同,拨款单,中期计量资料,虚假班组资料,虚假爆破资料,专项审核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薛某某作为国家出资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程

2020年72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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