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粤P6R****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源城区西堤路运动营门口路段时,被上路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薛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后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03.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照片;3.鉴定意见;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居住在河源市东源县**栋**号,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