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乡**村**号,现住仙游县**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00时24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行经仙游县***镇**路**体育馆门前路段时遇公安交警查酒驾,便驾驶该车逆向行驶,并刮碰到执勤拦截的闽*****警号警车,造成二车损坏。之后被告人薛某某驾驶该车逃至仙游县**小区对面安置房时被抓获。经鉴定,案发时薛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2.28mg/100ml。
被告人薛某某2020年4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黄河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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