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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2********,汉族 ,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街**号,住本市樊城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0时44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鄂F*****灰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樊城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薛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6.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林某某证言;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视频等音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迎黎

  检察官助理:薛  灿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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