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7日00时53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JN****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五指耙水库内部路段时,该车与左侧绿化带(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绿化带(树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至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赖淑蓉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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