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镇街里**桥上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执勤交警查获。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C*****车辆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素敏
检察官助理:田蕾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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