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薛某某喝酒后驾驶粤L5****的小型轿车途径江北云山西路**大厦灯控路段碰撞一人行道路设施。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薛某某浑身酒气有危险驾驶的嫌疑,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6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单;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68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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