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二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襄汾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路**,现住襄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 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百友牌电动汽车沿襄汾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停放在路边的晋L****N号小型汽车相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 82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冲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