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10分左右,薛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鄂尔多斯大街与云中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薛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10.39mg/100ml,薛某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荣
检察官助理:鲁存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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