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薛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薛某某在南通市区一家小饭店就餐并饮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皖M2****小型轿车行经南通市通州区龙盛大道、机场大道,准备前往上海市。20时15分左右,被告人薛某某驾车行至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机场大道机场路路口时,所驾汽车撞击前方成某某驾驶的苏F1****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民警处警发现被告人薛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测,结果为189.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mg/100mL。

当日,被告人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已对成某某的损失(计人民币500元)进行了赔偿,得到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物证(照片);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成某某的谅解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提取血样登记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志锋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