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装卸工人,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路**物流院内暂住,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K****号黑色众泰牌小型轿车,沿赤峰市红山区赤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友谊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即被带到赤峰第二医院抽血备检。

2019年12月24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鉴定,案发当日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2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网上查询其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照片说明、查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薛某某公安云搜索全国人口信息网信息人员电子档案、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领取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2.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洪刚

检察官助理:白丽敏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94768****;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