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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二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2********,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市**事务所有限公司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街**弄**号**室,租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20时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静安区中华新路育婴堂路东约10米处,碰撞行人顾某某并致顾某某倒地受伤。民警至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期间,经当场检测,被告人薛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75mg/100mL,后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薛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顾某某不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另顾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致右跟骨骨折,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顾某某人民币3.2万元,取得顾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顾某某、沈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查获经过》、查获视频、《到案情况说明》、高架卡口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自动投案的事实。

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视频及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被告人薛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醉酒状态。

3.常住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详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实被告人薛某某的身份及涉案车辆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证实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车碰撞顾某某致顾某某轻伤,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后赔偿顾某某取得谅解的事实。

5.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海荣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1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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